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屋在婚前已經經公證爲一方個人的財產,婚後也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沒有特別約定,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