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證據清單是將您所掌握和收集的證據按照一定的方式排列並登記在一個表格中,使法官以及對方當事人能夠很清楚的瞭解到您方所提供的證據。不需要模板,只要將證據名稱書寫並排列起來即可,十分簡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