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記錄等能作爲證據使用嗎

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就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爲證據使用。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電話記錄等能作爲證據使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