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及電話錄音能作爲法庭上的證據嗎

只要是透過合法途徑收集的,且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麼短信及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他們分別屬於電子數據證據和視聽資料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手機短信及電話錄音能作爲法庭上的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