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透過合法途徑收集的,且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麼短信及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他們分別屬於電子數據證據和視聽資料證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