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電話通話錄音能做法庭直接證據。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儘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