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在法律上可作爲證據。只要該錄音能夠證明爭議事件的真實情況,就屬於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證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