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狀與事實不符

如果原告的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不符,不用過分緊張,被告只需要在答辯狀中對原告陳述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答辯,並且在庭前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原告所陳述事實非實際發生,與實際不符即可,法院在審查認定雙方證據後會對案件事實作出評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知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道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原告起訴狀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