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是指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具體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不得啓動審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訴是法院啓動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
二是法院審判的範圍應與原告起訴的範圍相一致,法院不得對原告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是審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對於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不告不理原則是現代各國訴訟法所普遍確立或實際執行的一項重要審判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但從其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沒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和自訴人提起的自訴,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進行審判;對公訴和自訴沒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員,人民法院也不得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條。

不告不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