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產品銷售者關於產品質量有什麼義務

1.進貨驗收義務。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該制度相對消費者及國家市場管理秩序而言是銷售者的義務,相對供貨商而言則是銷售者的權利。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可以爲準確判斷和區分生產者及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提供依據。
2.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銷售者進貨後應對保持產品質量負責,以防止產品變質、腐爛,喪失或降低使用性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的瑕疵等。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標識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不得更改、覆蓋、塗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
4.不得違反禁止性規範。對銷售者而言,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範有以下各項:
(1)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2)不得僞造產地,不得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不得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4)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消防產品銷售者關於產品質量有什麼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