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是什麼

(一)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具有雙重法律地位,對生產者而言,它是用戶,其用戶的合法地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消費者而言,它是產品質量責任的潛在承擔者。因此,銷售者必須對消費者負責,這就決定了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證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誌。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是什麼

(二)保護銷售產品原有的質量。產品質量從根本上講,取決於生產者,但是,在銷售過程中,也可能造成產品原有質量的損害。因此,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其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如果銷售者銷售這類產品,輕則對消費者不起作用,重則有損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必須制止這種行爲。

法律依據:《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固定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和不合格的固定電話機;
(三)銷售時,向消費者當面交驗產品使用說明書明示的全部主附件並試機;提供有效發貨票、產品合格證、三包憑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介紹商品性能,使用方法、維護保養事項、三包方式和修理單位,正確填寫三包憑證;
(四)對於符合本規定退貨或者換貨條件的固定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爲消費者辦理退貨或者換貨,不得故意拖延推諉,無理拒絕;
(五)對於消費者提出的質量問題負責與生產者或者修理者聯繫,不得無理拒絕;
(六)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