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民事權利的行爲主要包括三類:1、以損害他人爲主要目的行使權力;2、行使權力違反公共利益;3、以其他有違誠實信用的方式行使權力;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爲一旦被認定爲濫用民事權利者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如不產生權力行使的固有效果;權利人失權即義務人獲得相應的抗辯;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等。《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