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商法的關係

(1)民法與商法都是私法範疇中調整民商事行爲的法律。兩者構成大陸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體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爲的調整需要民法與商法的密切配合。

民法與商法的關係

2)民法的主體制度是對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一般規定,任何個人和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最終都是由民法的主體制度來完成。商法上的主體制度是民事主體特殊類型的特殊制度設計。如公司制度是民法中法人制度的一種最典型形式,合夥企業制度是民法中合夥制度的典型或進階形態。

(3)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以民法物權制度爲前提的,而商法中的債權制度作爲市場交易活動的特殊規定也必須是以民法債權制度爲前提的。如票據制度中票據權利的設定、轉移、保證、付款等都是債權制度的具體化,還有保險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