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存在的顯著區別,主要有:
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爲必備條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於情況不緊急的,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而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爲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作爲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