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有哪些區別

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有哪些區別?對於這兩個看似很相同的法律專業術語,相信不少人都分不清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含義卻差別很大。爲了幫助大家分清楚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小編特爲大家蒐集了相關文章,希望能爲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有哪些區別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的不同:

第一、財產保全提出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無權主動採取,另外應注意提出人稱爲申請人,不能寫爲原告。發動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的主體有兩個,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第二、財產保全提起的時間有別。訴前財產保全發生在訴訟之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訴訟之後。

第三、法律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四、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時限不同。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不受此時間的限制。最後應注意的是,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條件不同。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主動解除財產保全;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以被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爲條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上文從四個方面爲大家介紹了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之間的區別,同時也告訴了大家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之間的相同之處。無論是提出主體、提起的時間,還是對擔保的要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時限,我們都可以看出這二者之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