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保全和執行保全區別

訴訟 保全和執行保全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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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爲了保障自己財產請求得到實現,當事人會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1、提起的主體不同。
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
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
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爲必備條件;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
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於情況不緊急的,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爲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作爲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
而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