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和不保全執行有區別嗎

從二者的性質和目的來說,財產保全是爲了保證法院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以避免法院判決因當事人轉移財產等原因不能有效執行,進而損害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有的不先予執行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且這種損害是事後難以彌補的。一般來說,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卹金、勞動報酬等可先予執行。另外一個,就是財產保全可分爲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而先予執行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

保全和不保全執行有區別嗎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