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圖片可以作爲勞資糾紛的證據。電子數據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圖片、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