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先複議在訴訟嗎?

一、稅收保全先複議在訴訟嗎?

稅收保全先複議在訴訟嗎?

稅收保全先複議在訴訟,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是什麼?

(1)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3)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依法定批准權限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在當代的社會,跟稅收有關的具體的行爲都是屬於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如果對於這類型的行爲不滿意的話,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然後再提出行政訴訟,比如說稅收保全的措施就是由稅務機關所作出的,這就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可以行政複議再訴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