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訴訟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 稅收訴訟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稅收訴訟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二是稅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物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三是納稅人不能提供擔保;

四是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二、稅收訴訟保全的程序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爲;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責令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限期繳納;

3、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

4、稅務機關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5、不能提供納稅擔保,採取稅收保全;

6、採取稅收保全措施需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7、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

8、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轉入強制執行程序;

9、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對於稅收訴訟的有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訴訟保全措施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