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和稅收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訴訟保全和稅收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1.兩種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條件不同

對當期應納稅款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提供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後(注:對以前應納稅款可以直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強制執行措施斷後。注意此處的“責令限期繳納”對兩種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強制執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結束後由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

3.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是對當期的納稅義務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實施的;而強制執行措施則是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並且責令限期屆滿之後實施的。

4.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款爲執行金額;而強制執行措施應以納稅人應納稅款連同滯納金一併作爲執行金額。

5.兩種措施的採取方式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僅僅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稅人財產,並未剝奪納稅人財產所有權,而只是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而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是扣繳、拍賣、變賣納稅人財產,可以直接使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其實無論是強制執行還是稅收保全都是需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的,因爲此時都是爲了更好的保護我國公民的民事權益,我們都需要注意相關的程序要求的,但稅務問題非常複雜,在處理稅務問題時常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爭議,我們是要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