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先權提起訴訟是否合法?

一、稅收優先權提起訴訟是否合法?

稅收優先權提起訴訟是否合法?

稅收優先權提起訴訟是合法的。破產清算是指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或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司法償債程序。這種償債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強制地將債務人的財產加以變賣並在債權人之間實現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場合,債務人所欠債務多種多樣,其中也會涉及到稅收債務。

由於稅收債務的債權人是國家,爲了保護 國家利益,傳統的破產法理論及制度一般賦予稅收債權以優先權,即當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並存時,國家作爲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在我國,現行《破產法》及《稅收徵管法》也有類似規定。但由於理論上的一些誤區及法律規定的不明確與不完善,稅收優先權的實現存在許多實踐上的障礙。本文擬就其中一些問題進行粗淺探討。

二、破產清算中稅收優先權的範圍是什麼?

稅收優先權是以存在稅收債權爲基礎的。在破產清算中,國家稅收債權可能包括兩部分:一是破產宣告前形成的稅收債權,一是破產宣告後形成的稅收債權。破產宣告前,債務人並未真正進入破產程序,稅收債權的產生依據主要是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納稅主體是債務人;破產宣告後,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稅收債權產生的依據主要是清算組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及維持債務人必要的產品銷售等經營性活動,其納稅主體是清算組。

上述稅收債權,既包括債務人應繳納的稅款本金,還可能包括因債務人遲延繳納稅款本金而依法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債務人存在偷、漏、逃、騙稅等違法行爲時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罰款。對這些不同階段的稅款本金和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罰款是否都享有優先權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爲,稅款本金當然享有優先權,與稅款本金相關的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也應當享有優先權。

因爲稅收滯納金和稅收罰款從一定角度而言都是對債務人違法的處罰,如果對債務人違法行爲的處罰不能落到實處,不僅國家經濟利益會受到損害,而且將會有更多的納稅人無所顧忌地實施違法行爲,從而給國家整體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失。也有人認爲,稅款本金享有優先權,但與之相關的滯納金和稅收罰款不能享有優先權。因爲,如果稅收滯納金和稅收罰款與稅款本金一起作爲優先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實際上等於分配了全體債權人的財產,或將對債務人的處罰轉嫁到了全體債權人的身上。如此既不能起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作用,也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理念。我國最高人民法頒佈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也規定,稅收滯納金和罰款是不計入破產債權的,即不享有優先權。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破產方面的一些權利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說一個企業進入到破產程序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對於債權進行申報的,比如說稅收方面的權利就是屬於優先權益,如果沒有得到保護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