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稅收徵管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一、公益訴訟稅收徵管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公益訴訟稅收徵管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3. 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二、稅收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一是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及代徵行爲。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爲。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爲。

(八)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爲: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爲;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覆。

法院就稅收行政行爲提出公益訴訟的情況,也是屬於行政訴訟案件中的一種類型,需要基於國家出臺的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當事人可以提交規定的材料來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法院在審查後根據實際來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