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繳稅款的追徵期爲三年還是五年?

一、少繳稅款的追徵期爲三年還是五年?

少繳稅款的追徵期爲三年還是五年?

納稅人因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款稅務機關的追徵年限是三年;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覈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帳簿但未設定的;

(三)擅自銷燬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覈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逃稅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少繳稅款是法律不允許的行爲,一般只要被稅務機關發現那麼都是會要求及時的補交,但對於少繳稅款也是有追徵期的,一般短者爲三年,而長者也是可以延長五年的,所以,一般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