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追徵期的起算點是什麼?

一、稅款追徵期的起算點是什麼?

稅款追徵期的起算點是什麼?

稅款追徵期的起算點是:稅款的追徵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由於稅款追徵期在性質上屬於消滅時效,因此,起算點應當是稅務機關能夠行使確定權力之日。納稅人的應稅行爲一旦發生,稅務機關原本應可行使稅款確定的權力,但由於大部分稅種立法都實行申報納稅制度,即先由納稅人自主地依照法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優先於稅務機關行使“稅款確定權”。

二、進行稅款追徵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稅務機關在追徵稅款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和騙取稅款的,應無限期追徵。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其補繳和追徵稅款的期限,應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3)應注意明確劃分徵納雙方的責任。

三、稅款追徵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1、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稅務機關如果發現個人或企業沒有及時足額的繳納稅款的,可以自發現之日起對其進行稅款的徵收工作,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稅務機關可以保留相應的證據材料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三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