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繳稅款追徵期的規定是什麼?

納稅人因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款稅務機關的追徵年限是三年;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少繳稅款追徵期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不同責任主體、原因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其追徵期限的規定是不一致的。責任主體是稅務機關。那麼因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爲違法等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少繳稅款的,追徵期限僅爲3年,即稅務機關只能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還不得加收滯納金。

責任主體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那麼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等等失誤造成的,累計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予以追徵稅款、滯納金;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的,稅務機關在5年內予以追徵稅款、滯納金。

也就是說,因稅務機關責任或納稅人計算失誤等錯誤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其追徵期的計時終點就是其稅款性質轉變爲“欠稅”的當天。欠稅的確認必須透過一定的稅收法律形式,一是納稅人主動申報,二是稅務機關依法覈定,三是稅務機關檢查查定,這三種形式都是明確的稅法確認形式和時間。對於納稅人主動申報的,以納稅人申報時間爲追徵期計時終點;對於稅務機關依法覈定的,以稅務機關《稅款覈定通知書》送達時間爲追徵期計時終點;對於稅務機關檢查查定的,以稅務機關《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時間爲追徵期計時終點。對於案例中的甲企業來說,其追徵期的計時終點應該是C市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的送達時間。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覈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帳簿但未設定的;

(三)擅自銷燬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覈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追徵期限的計算必須是明確而確定的,來不得一絲的含糊。未繳少繳稅款是“因稅務機關責任或是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的”、“在一定期限內未發現的”稅款,稅務機關追徵稅款,必須依法予以確認。但是,一旦“未繳少繳稅款”被稅務機關確認後,其稅款性質就由“過失、失誤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轉變爲“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