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的追徵和補徵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稅款的追徵和補徵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稅款的追徵和補徵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稅款的追徵和補徵的時效規定是三年的時間。關稅的補徵是指在進出口貨物完稅後,海關發現實際徵收的關稅稅款少於應徵稅額,並且少徵稅額是非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的,而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差額的制度。關稅的追徵是指在進出口貨物完稅後,海關發現實際徵收的關稅稅款少於應徵稅額,並且少徵稅額是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的,而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差額的制度。對於應當補徵的稅款,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徵繳,對於應當追徵的稅款,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三年內,向納稅義務人徵繳。超過上述時限,海關再無權補徵或者追徵關稅。

海關補徵、追徵稅款,應當製作補徵、追徵關稅稅款的決定,填發關稅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對關稅的補徵或者追徵,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如果從貨物申報進出口到補徵或者追徵期間,國家的關稅稅則、稅率發生變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的補徵、追徵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偷稅漏稅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漏稅是指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爲,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稅收的故意、客觀上未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稅款。

漏稅應當依法補交稅款及滯納金,否則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可能對於稅收的徵收和繳納並不是特別的清楚,通常情況之下應當是由當事人自行來進行申報,然後按照申報的稅額來要求繳稅。當然也有些情況之下可能會存在着少繳稅收,那麼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徵收稅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