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關於逃稅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新刑法關於逃稅罪的處罰是什麼

新刑法關於逃稅罪的處罰是什麼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在實踐中一般是怎麼認定逃稅罪的呢?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管制度。逃稅罪違反了國家的稅收徵管法律法規,破壞了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行爲以及扣繳義務人採用上述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刑法修正案(七)》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不再作立法具體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複雜的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作出適時調整。多次逃稅數額較大未經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修正案還規定,對逃稅,竟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處罰的除外。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行爲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具有逃避履行納稅義務,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過失造成欠稅、漏稅的行爲,不構成逃稅罪。

在犯逃稅罪的時候,對納稅人的處罰與對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是不同的,另外在入罪標準上的要求也存在一些差異。其中若是屬於納稅人犯本罪的話,根據《刑法》中的規定,一般是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還會處以罰金。但如果逃稅的數額達到巨大標準,同時佔應繳納稅款的30%以上,則將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同時也還會處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