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的概念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公司或企業單位的都需要給國家繳納各種稅,繳納稅錢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但有些政府人員利用職權亂徵稅,這也使納稅的人不滿,希望重新審查,那就來了解一下稅務行政複議的概念是什麼?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稅務行政複議的概念是什麼?

一、稅務行政複議的概念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法定複議機關依照行政複議程序重新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適當,並由有權機關作出裁決的活動。

稅務行政複議的特徵:

稅務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法律制度,其程序具有糾錯作用,其特徵是:

(1)稅務行政複議是以一定的稅務行政爭議或者糾紛爲其處理內容和適用範圍的。

(2)稅務行政複議是以稅務行政相對人提起復議申請而引起的。

(3)稅務行政複議的主體是稅務機關。

(4)稅務行政複議對形成爭議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都要進行審查。

(5)稅務行政複議不適用調解方式。

(6)稅務行政複議是一種稅務行政自我監督制度。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特點?

稅務行政複議是一種稅務救濟方式,有着稅務救濟的一般特點外,它也有如下自身的特點:

(1)是一種行政救濟方式。稅務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行爲,是稅務相對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複議決定的活動。稅務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的糾錯機制。

(2)是準司法行爲。稅務行政複議本質上是行政活動,是具體行政行爲,但它又不是一般的稅務行政行爲,其特點在於與司法行爲相似。如從稅務行政複議申請的提出、受理到審查直至作出稅務行政複議決定,都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稅務行政機關要裁決的是稅務行政爭議,稅務行政機關處於中立地位,居間裁決稅務機關和稅務相對人的稅務行政爭議,稅務行政爭議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依稅務相對人的申請才能啓動稅務行政複議程序,稅務行政複議機關則不能主動啓動。

(3)是法定的行政機關的行爲。根據《行政複議法》、《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機關必須是行政機關,並且必須是依法享有相應的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其它組織雖然可以對稅務行政監督,但是就是司法機關甚至是國家權力機關也不能進行行政複議活動。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發現有人濫用職權的話,你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請行政複議,但在行政複議之前一定要先把交稅的錢付了,你才能申請行政複議,因此,對於納稅人一定要清楚稅務行政複議的概念是什麼?這樣你才能更好的說明問題的所在,要回你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