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的概念是什麼?

一、行政仲裁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仲裁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裁決,就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爲。與社會熟知的民事仲裁、民事訴訟相比較,都是化解民事糾紛的方式,但行政裁決的特點在於:一是主體的行政性。裁決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不同於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間仲裁機構和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法院。二是對象的特定性。裁決的受理範圍是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採購活動爭議等方面,合同糾紛等一般民事爭議不屬於行政裁決的受理範圍。三是行政裁決結果具有非終局性。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同於民事仲裁的一裁終局、民事訴訟的兩審終審。

二、行政裁決的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爲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瞭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於裁決機構瞭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鑑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鑑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並註明是否爲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後,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仲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行政事項本身還需要經過合法的認定後纔可以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