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時間期限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稅收復議時間期限是什麼?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行爲、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爲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稅務行政複議審理期限是六十日,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鑑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複議中止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前款中的規定不含規章。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稅收的繳納的情形,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交稅比例以及政策來確定的,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依法納稅、按時繳納稅務是我們每一個公民需要履行的義務,如果我們不履行義務的話也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