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前置申請日期的規定是什麼?

一、稅收復議前置申請日期的規定是什麼?

稅收復議前置申請日期的規定是什麼?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行爲、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爲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範圍如何規定的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爲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情形主要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

依法繳納稅務是我國每個公民都要履行的義務,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稅務繳納或者是稅收政策的變化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比如說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也是程序的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