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稅收復議前置交不交稅

申請稅收復議前置是需要繳納一定的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稅收復議前置交不交稅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爲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爲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爲,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爲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爲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爲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爲爲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爲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爲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爲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爲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爲處理機關。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複議的時間是在權力受損的時間算起,到兩個月的時間。兩個月的時間可以先準備好申請書,寫明申請人,申請理由,然後由法院受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決,如果期間遇到特殊情況,那麼可以先處理好特殊情況在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