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需要注意的重要時限規定有哪些

(一)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限

行政複議中需要注意的重要時限規定有哪些

申請人應當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複議機關決定受理的時限

海關行政複議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複議機構收到複議申請之日即爲受理之日。

(三)行政複議申請材料補正的時限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行政複議機構提交需要補正的材料。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四)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提交材料原件的時限

海關行政複議機構受理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告知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

(五)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覆和證據材料的時限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六)向申請人發送《行政複議答覆書》副本的時限

海關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複議答覆書》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答覆書》副本發送申請人。

(七)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時限

海關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八)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

1.申請人對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納稅爭議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