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期限有多長

賠償請求人透過不同的途徑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具體的請求期限也不相同。

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期限有多長

當事人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複議期限內海關複議機關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當事人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況下是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時效內提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2年的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計算,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應當注意:第一、受害人被羈押的,由於受害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賠償請求權,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賠償請求時效之內。第二、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賠償請求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等,也包括意外事故,如戰爭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