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機構有哪些職責權限

1.受理複議申請;

複議機構有哪些職責權限

2.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複議申請。

3.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4.審查申請複議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與適當性,擬定行政複議決定;

5.處理或者轉送抽象審查申請;

6.對海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爲依照法定權限與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7.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8.辦理海關複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事項;

9、辦理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10、辦理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事項。

11、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12、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複議機關報告。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