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事賠償順序是什麼?

一、海商法海事賠償順序

海商法海事賠償順序是什麼?

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船舶優先權三者的受償順序

在關於船舶的這三項權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權需要佔有船舶。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會發生存在兩種或三種擔保物權的情況,必須確定它們競合時的受償順序,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三者受償順序爲: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

如此設定順序,其原因是,爲了維護公共利益,才設立了船舶優先權制度,用以保護特定的債權人,所以,該制度是應該得到最優先的考慮。船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直接佔有了船舶,居於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權對於航運事業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因此船舶留置權也得到較優先的考慮。而船舶抵押權所擔保的一般爲借貸之債的普通債權,雖然船舶抵押權對航運業的發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償的迫切性明顯弱於前兩種權利,因而船舶抵押權被置於其他兩個權力之後。

船舶優先權項目的受償順序

該權利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受償順序的原則也與一般債權不同,這些原則主要是:

(1)公共政策原則。公共政策原則是指各國立法機關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規定海事請求權人享有不同的受償順序。該原則主要表現在對船員等不利地位人員利益的特殊保護,對因侵權行爲所導致的無辜受害者的保護,對海難救助的鼓勵等。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在社會公共利益的指導下,分成等級,依次受償。

(2)倒序原則。即時間上後發生的債權優先於先發生的債權受償。一般說來,優先權範圍內的同類海事請求,受償遵循比例原則。但是,對於其他具有對已存在的船舶優先權起到保全的海事請求時,比例原則不再適用,這是我們應遵循倒序原則。例如,多個救助報酬請求權同時存在時,時間在後的請求權應該最先受償,因爲在後的請求權不僅保全了其他海事請求優先受償的擔保物,使其他船舶優先權得以存續,還使得在前發生的救助報酬請求權得以存續。因此應當給予其更爲優先的受償地位。

我國海商法明確規定海事請求受償順序,以維護公共利益。其中救助報酬請求權又適用了倒序原則。如果存在兩個救助報酬請求權,後發生的應該先受償。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救助報酬請求權之外的其他四種海事請求權,如果同時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海事請求在同一順序中,那麼它們地位應該是相等的,可以同時得到船舶拍賣所得價款的賠償。但是,如果船舶拍賣所得不夠清償同類海事請求的全部的,就應該按照該類海事請求債權的比例分別得到賠償。

對於海事糾紛案件的賠償順序,海商法已經作出明文規定了。總的來說,擁有擔保物權的船舶優先權優先獲得賠償,因爲海事糾紛無辜受害的受害人法律會優先保護,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上先存在的債權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