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規則有哪些

涉外仲裁規則有哪些
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確定的法律關係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協議也是一種合同,無須特別規定而準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是可行的,事實上,確有很多國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國1994年仲裁法一樣,沒有單獨規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但鑑於中國基層法院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及該部仲裁法生效後的實踐,沒有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常常導致一些法院無所適從或以此爲競爭管轄權的藉口。根據《仲裁法》第73條的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於2000年9月5日修訂並透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海事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於2000年11月22日修訂並透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