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仲裁存在於哪裏?

一、涉外海事仲裁存在於哪裏?

涉外海事仲裁存在於哪裏?

涉外海事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廣泛存在於海運提單、租船合同、造船合同等各類海事法律文字中。海事仲裁協議是指發生於海事運輸服務中由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管轄的意思表示,與普通民商事糾紛相比,海事海商糾紛一般具有很強的涉外性,因此海事仲裁協議也一般多具有涉外性。

二、涉外海事仲裁協議效力審查的管轄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均對仲裁協議效力審查具有管轄權,如一方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即由人民法院享有最終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通知直接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轄涉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的海事仲裁協議效力審查和申請撤銷其海事仲裁裁決的案件,即某種程度上確認了海事法院管轄的優先權。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明確,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由此可知,海事法院對於涉外海事仲裁協議效力審查具有最終的管轄權,其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中有一項因素涉及國內,我國的海事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三、涉外海事仲裁協議效力審查的適用法律

早期的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以國內仲裁協議的效力標準審查涉外仲裁協議的現象,即適用國內法律審查涉外海事仲裁協議的效力,對於缺少必要條件的仲裁協議效力不予認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綜上所述,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