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五類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上述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
上述進口商品的用途必須是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對本企業原有設備更新、維修或技術改造。
進口商品免稅範圍應是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設備、配件、備件,且不屬於《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