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有哪些

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有哪些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着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爲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佈了大量的部門規章,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二、外商投資企業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依照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和資產中所佔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爲四種類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爲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各方透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爲契約式合營。

3、外資企業。

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爲外商出資和擁有。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其主要的法律特徵是: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2條也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爲企業法人,具備中國《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有4項: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經中國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成立的經濟組織;有與中外投資者的財產相獨立的自有資產;有經覈定的名稱和固定的經營場所,並設立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對外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對其生產經營行爲而遭愛的虧損能以自己的資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可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僅是一個經濟實體,而且還是一個法律實體。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中國法律而設立,其章程登記地、營業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國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將其界定爲“中國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的國籍,據此,中國政府對之既可行使屬地管轄權,又可行使屬人管轄權,這就要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怕有活動都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其營業活動均須服從中國法律的管轄,當然,作爲中國的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爲中國法人,與中國境內的各類民事活動的主體之間的關係,以及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關係,是國內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而不是涉外的民事關係。

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可以分爲四種,一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二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三是外資企業,四是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其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兩方面,一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企業法人,二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