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着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爲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佈了大量的部門規章,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稅費優惠

1.免徵與減徵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包括免徵和減徵兩部分)

(2)從事重點國家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免3減半)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3免3減半)

(4)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稅率優惠:

(1)小型微利企業,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加計扣除優惠:

(1)研究開發費用,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4.投資抵免優惠: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5.加速折舊優惠:

(1)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

①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②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2)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法定折舊年限的60%。

(3)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4)所有企業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

①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法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5)所有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減計收入優惠: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爲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7.抵免應納稅額優惠: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的發展既受管轄又被保護,爲了鼓勵更多的外國投資者來我國設立企業,我國也對此開放了一些優惠政策,比如稅費的減免,比如對於一些產業的設立,國家會給與扶持,並且減輕稅費,以及積極響應國家有關政策的企業也享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