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需要的檔案有哪些?

一、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需要的檔案有哪些?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需要的檔案有哪些?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需要的檔案有: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3)審批機關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5)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7)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適用於金融、證券、保險類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設立時繳付全部或部分註冊資本的公司。

(8)投資者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9)住所使用證明檔案;

(10)前置審批檔案或證件;

適用於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的公司。

(11)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

由公司的境外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檔案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載明境內被授權人的地址、聯繫方式,明確授權其代爲接受法律檔案送達。被授權人可以是境外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或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爲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託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12)其他有關檔案。

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1 、名稱變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 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3) 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名稱覈准與登記屬同一機關的毋需提交);

(4)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後的章程;

(6) 其他有關檔案。

※如變更名稱需先經審批部門批准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覈准登記,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再辦理變更登記。

2、 股權變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 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股權轉讓協議;

(6) 依法經其他投資方同意轉讓的聲明;

(7) 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中方投資者應提交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作爲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8)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9) 其他有關檔案。

對於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設立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檔案和材料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成立原因和相關事項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