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需要哪些條件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需要哪些條件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募集設立還是發起設立,發起人都應當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條件,除此之外募集設立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至少有一個發起應有募集股份前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爲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三年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爲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2)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3000萬元;
(3)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4)有公司名稱、發起人制定並經創立大會透過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