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買賣具有抵押權的船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船舶作爲擔保被抵押的,在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買賣的,但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可以進行買賣。
船舶在進行抵押時,船舶抵押權應該在當地的海事部門進行登記,在登記時,我們需要準備齊全申請材料,並且必須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檔案。
第一,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第二,2/3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共有人同意設定抵押的證明文書);
第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檔案(身份證、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機構代碼證);
第四,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檔案;
第五,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文書;
第六,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單;
第七,承租人同意船舶設定抵押的文書;
第八,船舶抵押權轉移合同、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的證明文書、原抵押權登記證書;
第九,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船舶價值評估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十一條,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提供的作爲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十七條.船舶抵押權設定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船舶轉讓給他人。

如何買賣具有抵押權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