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教師兼職規定

迫於生活的壓力,很多教師選擇兼職工作,但不能影響自己的本職工作,同時更不能違反了教育局的相關規定,否則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嚴禁公辦教師兼職,那麼勞動合同法教師兼職規定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教師兼職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教師兼職規定

可以做兼職,但是不能影響自己的本職工作;同時也不能違反教育局的相關規定。兼職,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籤兩家公司的合同的條款,但有約束企業的條款。規定了:企業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損失的,要承擔責任。一、《勞動法》的規定: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經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此我認爲如果不影響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且用人單位未做明確規定的,兼職應該可以存在.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以上就是有關勞動合同法教師兼職規定的條例,教師是可以兼職賺錢的,這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是教師也有自己的條例,不能違反教育局的有關規定,否則也會受到處罰,有想兼職的教師可以參考一下上訴的規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