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如何向物業維權

業主如何向物業維權

業主如何向物業維權

1、行政途徑

投訴。對於有關小區規劃、房產證的辦理、房屋質量等出現的問題,業主可以向當地政府的建設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質量監督部門反映。對於小區物業管理問題,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2、法律途徑

(1)對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2)對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違約或侵權之訴。違約中的“約”指購房的買賣合同、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侵權中的“權”包括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業主享受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以及居住環境的權利、公民的消費權益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出現這類糾紛時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3、其他途徑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爲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更換物業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爲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爲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爲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爲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業主只有在合理合法維權的基礎上才能維護自身權益,任何衝動的維權形式都會適得其反。以上就是關於“業主應該怎樣維權”“業主的維權方式有哪些”相關問題的解答。實踐中爲了保證業主全面的權益,在簽訂購房合同以及物業服務合同時最好是有職業代理人如律師的介入,協助購買者制定合理、合法的合同條款。因此建議當事人可以向專業的房產律師進行諮詢,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維權,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可以找到業主如何向物業維權的解決途徑,途徑分爲很多種,有行政和法律途徑。最好的解決途徑就是協商解決,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相關的法律和平解決,但必須要在平等、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解決。如果各種方式都不讓業主滿意的話,業主就可以請求更換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