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詐騙罪競合怎麼處罰?

一、綁架罪與詐騙罪競合怎麼處罰?

綁架罪與詐騙罪競合怎麼處罰?

綁架罪與詐騙罪競合會按照最重的犯罪行爲判處刑法,具體處罰如下:

首先,綁架罪與搶劫罪的處罰,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爲,後有勒索財物行爲,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透過把被綁架人作爲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透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有時綁架行爲是與詐騙行爲一起發生的,對於民事主體個人而言,其實施行爲造成的社會影響是司法機關量刑時的最大參考因素,若是在量刑時發現詐騙罪與綁架罪競合,可能會按照數罪併罰來處理,此種情形下一般是不允許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