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是什麼?

一、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是什麼?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是什麼?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威及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即招搖撞騙罪要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不要求客觀上取得財物,也不要求非法佔有目的;而詐騙罪要求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任何手段,即遂時客觀上要求取得財物,主觀上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所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取得少量財物不影響招搖撞騙罪的定性,但是當取得財物達到或超過數額較大時,滿足詐騙罪構成要件時,則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成立想象競合關係。

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6000餘元,其行爲已成立詐騙罪,因該行爲又滿足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行爲人一個行爲同時滿足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兩罪的構成要件,故成立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想象競合,當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都表現爲欺騙行爲,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爲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纔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爲,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爲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爲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存在一定的關聯和區別,兩者存在想象競合,也就是說當詐騙數額較小存在招搖撞騙行爲的,按照招搖撞騙犯罪處理,而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應當認定詐騙,這樣可以更好的處罰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