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競合嗎?

一、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競合嗎?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競合嗎?

因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並基於量刑均衡考量,筆者認爲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界限清晰,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爲人的行爲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無交叉或重合關係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在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其行爲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那麼該行爲同時成立詐騙罪,原本無關聯的兩罪因爲行爲人的行爲而產生關聯性。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成立想象競合關係。

因爲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並基於量刑均衡考慮,筆者認爲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間界限清晰,兩者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爲人的行爲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在行爲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式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其行爲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那麼該行爲同時成立詐騙罪,原本無關聯的兩罪因爲行爲人的行爲而產生關聯性。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成立想象競合關係。

筆者贊同想象競合說,即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成立想象競合關係,而不成立法條競合。筆者認爲兩罪的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爲人的行爲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理由主要是:1、兩者構成要件不同。主觀上,詐騙罪是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詐騙罪屬於取得型侵犯財產類犯罪,非法佔有目的是該類犯罪的必要主觀條件。而招搖撞騙罪所侵犯的不一定僅是財產,故非法佔有目的並不是必要要件;客觀上,詐騙罪要求取得數額較大財物。

對於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兩者一般都是相互聯繫的。但是由於兩者之間並沒有明確的法條重合。所以一般不認爲是法條競合關係。兩者之間的關聯也是因爲犯罪嫌疑人所起的關聯,因爲一般而言招搖撞騙罪超過6000元就會以詐騙罪進行數罪併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