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被批捕後怎麼判罰?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被批捕後怎麼判罰?

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被批捕後怎麼判罰?

刑法上輕傷害的鑑定標準是《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該標準第三條規定:“鑑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爲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多種損傷均未達到輕傷鑑定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爲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犯罪性質屬於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那麼最高刑就是三年。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輕微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爲前提。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人認爲,損傷程度凡是未達到刑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因爲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

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爲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

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

1、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於輕傷;

2、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於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剝脫、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

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透過自身的代謝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採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癒。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併發症和後遺症。

故意傷害罪的判罰在我國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但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造成了輕傷以上的情況纔會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造成的傷害輕微的,是可以直接按照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